十六条、内阁总理候选人受命组阁后应在十日内提请国会表决,如未及时提交表决或不能获得国会之认可,则宣告组阁失败。
第十七条、皇帝在提名候选人第一次组阁失败后三日内可再提名候选人组阁,此候选人既可为原候选人,也可为新候选人。
第十八条、如皇帝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败的,则三日内需由国会推举出候选人组阁。
第十九条、若国会不能成功推举候选人组阁或候选人在十五日内组阁失败的,应由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下一届国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条、皇帝可以敕令解散内阁。
第二十一条、皇帝可以敕令免去国务大臣之职。
第二十二条、内阁总理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一名内阁协理代行内阁总理职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若六个月内阁总理仍无法履行职责,则内阁自动总辞职。
第二十三条、内阁协理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其余国务大臣代行协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内阁协理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皇帝以敕令任命新内阁协理人选,毋庸国会议决。
第二十四条、国务大臣因病因事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皇帝可以敕令指定其余国务大臣或其他政府官员代行协理大臣职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该国务大臣仍无法履行职责,则由皇帝以敕令任命新国务大臣人选,毋庸国会议决。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上级政府行政长官推举,以皇帝敕令任命之。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其余主要官员候选人由该级政府行政长官推举,以上级政府任命之。
第二十七条、被推举者如在升迁前获罪,则推举者连坐;被推举者如在升迁后获罪,则考核提拔者连坐。
第二十八条、帝国以西历当年一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编列国家财政预算、决算。
第二十九条、责任内阁应依次将下年度国家财政预算、上年度国家财政决算提交国会审议。
第三十条:政府所提出之下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暂按前一年度预算开支,若政府预算案连续两年不得国会赞同,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三十一条:皇帝依大本营之辅佐调遣全国武装力量,得全权执行。
第三十二条:武装力量对内使用时,非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外不得调遣,但为平叛、剿匪、救灾使用不在其列。
第三十三条、皇室经费之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三十四条、皇室依其惯例可举行礼仪大典,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四章司法独立与政府监督第一条、帝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官组成,任期终身,由皇帝提请国会议决,除非渎职,不准中途撤换。
第二条、皇帝敕令、政府法令、国会议决及其他国家机构有违反宪法行为者,经帝国最高法院裁决,自始无效。
第三条、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和各级议员;行政官员亦不得兼任司法机构官员和各级议员。
第四条、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无权任免司法机构官员。
第六条、各级司法系统主管与各级地区主管平级,互不统属。
第七条、民众定期对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进行信任投票,得到不信任票最多的主管和不信任票超过半数的主管将被罢免。
第八条、基层司法系统主管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中高级司法系统主管由司法委员会考核选拔,或由间接选举产生,具体由专门法律规定之。
第九条、各级议会或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