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唐(17 / 27)

[73]

唐肃宗至德元载

(7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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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四》 [74]《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六》 [75]

唐肃宗乾元三年

(760年)

《通典·食货七》 [76]

唐代宗广德二年

(7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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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四》 [77]

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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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四》 [78]

唐宪宗元和十五年

(820年)

《旧唐书·本纪第十六》 [79]

唐文宗开成四年

(8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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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八十四》 [80]

唐武宗会昌五年

(8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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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五十二》 [81]

现代学者们普遍认为唐朝的人口峰值出现于天宝十三载至十四载间(754年-755年),因学者考虑到佃农、隐户、奴仆、士兵、僧道、外族等不纳入户口统计的人而对唐朝人口峰值有不同看法 [61]。唐朝史学家杜佑认为天宝年间户口峰值为1300至1400万户;现代学者赵文林、谢淑君认为天宝十三载(754年)唐朝总人口数约为6300万 [63];施建中认为,天宝年间唐朝总人口约有6000至7000万人 [195];冻国栋认为天宝十三载(754年)唐朝户数大约为1430至1540万户,对应人口7475至8050万人 [62];王育民认为天宝年间的人口峰值约为8050万 [4];葛剑雄认为天宝十四载(755年)左右的人口峰值约在8000至9000万之间;陈旭麓提出唐朝人口峰值是9254万人;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更认为唐朝人口最高峰时约有2000万户,人口总数达1.4亿人 [60]。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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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本,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缴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自高宗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发展,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导致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无法继续下去。 [197]

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改革税制,实行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 [133]。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34]

农业

唐朝前期

唐朝前期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兴修水利和管理灌溉设施,中央有水部郎中、都水监,地方也有专门的官员;国家还制定“水部式”,作为专门的水利管理法规。唐代的水利工程70%兴筑于前期:武德年间在同州(今陕西大荔)开渠,自龙门(今山西、陕西间黄河之龙门)引黄河水溉田,受益地达6000余顷。贞观年间江都(今江苏扬州)境内修雷塘及新筑勾城塘,可引渠溉田800顷。武则天执